養子沒有盡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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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沒有盡贍養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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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有贍養義務嗎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所以,養子女對養父母是有贍養義務的。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當被他人合法收養後,養子女對生父母就不再有贍養義務。
在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還有可能產生後贍養義務。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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