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過了能出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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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過了能出國嗎
取保候審是否可以出國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子的了結。按照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沒有解除強制措施前,執行機關不會批准你出國的。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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