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有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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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有共犯嗎
危險駕駛罪共犯標準
司法實踐中,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標準如下: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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