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人口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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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人口判幾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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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人口罪判幾年

你好,我國法律對於販賣人口罪判幾年的有關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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