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傷後續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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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傷後續護理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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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傷後如何主張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被打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向行兇人要求賠償:

1、雙方協商解決。

2、經基層組織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報案後,由警方主持調解。

4、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

5、屬於公訴案件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

6、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對吵架鬥毆的法律後果的定性,要看具體情節,如果是簡單衝突,則傷人的一方要承擔民事賠償,雙方達成和解。如果一方將人打成輕傷乃至重傷,對方報案後,派出所還會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輕者判處拘留,重者構成犯罪,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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