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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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的特徵是什麼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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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的特徵是什麼

公司合併的法律特徵是:

1.公司合併是公司之間“合二為一”或“合多為一”的法律行為,因此,合併必須是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存在為前提。

2.公司的合併是基於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公司的合併是基於公司訂立協議產生,該協議一般是由公司各方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就公司有關合並事宜所達成的。故而合併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其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公司合併的兩種形式: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幾項規定為公司合併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5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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