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有限合夥企業退夥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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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有限合夥企業退夥如何辦
你好請問有限合夥企業退夥如何辦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也是可以在合夥協議中進行約定的,有約定的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法規定。但應當注意的是,由於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所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有限合夥人退夥的理由,除非合夥協議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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