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師打官司怎麼找最有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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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找律師有用嗎
辯護律師的作用,常見的幾個錯誤認識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説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傳遞親情。但是,不見得每個委託人對以上作用都能正確認識,甚至存在以下常見錯誤認識。 錯誤認識一:辯護律師是萬能的 律師,可以將死的辯成生的。這是不少人對辯護律師的看法。誠然,辯護律師通過紮實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讓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於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達到這樣效果的前提案件確實存在這樣的理由。罔顧案情,對辯護律師有超出法律範圍的期待,是不現實的,李天一等五人強姦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錯誤認識二: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辯護律師沒什麼用,現在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少,但還是有。持這種觀點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關係,或者不相信律師。這類人,不瞭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對近年刑事司法現狀不瞭解,也無視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很好辯護效果的案例,辯護律師遇到這種當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謹慎接受委託。 錯誤認識三:以結果論英雄 以結果判斷辯護律師的作用,持這種觀點人很多。在這些人眼裏,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結果(通常是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甚至在偵查階段無法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就立即下結論:辯護律師沒什麼用。案件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罔顧案情的主觀願望為標準;其次,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程序,監督公檢法的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之一。 錯誤認識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過一個治療過程才能完全康復,只是病情不同,過程不同而已。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也需要一個過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獲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則要持續一些時間。 委託人希望儘快能達到預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辯護律師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讓當事人獲得釋放,這隻能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刑事訴訟,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能發揮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是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大部分案件必須走程序,在後續階段解決問題。 錯誤認識五:罔顧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特點就是階段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側重點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並沒有閲卷權,只有等到偵查機關偵查完畢,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有權閲卷。但是有些人以為,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就有權閲卷,並且提出要求律師閲卷等諸多要求,甚至要求辯護律師開展全面辯護,這是不切實際的。理由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尚未結束,證據尚未收集完畢,甚至指控也還沒明確,辯護律師又如何能開展全面辯護。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選擇是獲取合適的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但要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錯誤認識,才有可能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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