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移民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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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移民安置補償
什麼叫移民安置

移民安置房:


(一)轉讓條件


1、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註銷土地使用權證(一、二期除外)。


2、安置户自辦理幸福花苑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已滿五年。


3、安置户按規定補繳差價和利息。


4、安置户在城區或平原集鎮已購有新的住房。


(二)辦理程序


1、補繳土地出讓金、契税、房屋差價和利息等款項。


2、安置户拆除遷出地原有住房。國土部門按《關於幸福花苑三期安置户原安置屋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天土資[2007]49號)的有關規定驗收合格。


3、提供城關或平原集鎮新住房產權證。


4、辦理安置房轉讓手續。


5、辦理户籍遷移手續。


(三)補繳款項及標準


1、房屋差價:按本户認購合同確定的(市場價–成本價)×享受優惠面積計算。


2、土地出讓金、契税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3、利息:按房屋差價×同期銀行利率計算。


(四)承辦單位


1、契税:由縣地税局承辦。


2、房屋差價及利息:高山移民指揮部存續期間,由高山移民指揮部承辦,指揮部撤銷後由縣政府另行指定承辦單位。


3、户籍:由公安部門辦理。


4、土地出讓金:由縣國土資源局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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