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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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違約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
對於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審判實踐中因解除合同而引發糾紛數量相對較多,需我們重點注意。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情形,協議解除一般來講不會發生糾紛。但法定解除的必須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因合同屆滿而解除;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成就時而解除;因不能實現合同承包目的而解除;因承包方全家搬遷且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而合同解除;承包方無力經營且本人自願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人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合同解除;承包方長期不予經營,造成承包地閒置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勸阻無效的;合同的繼續履行將影響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一般來講,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才能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則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在實踐中,發包方常常以合同約定的承包費偏低和其它原因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側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解除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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