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連環撞擊責任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高速公路連環撞擊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二次撞擊的責任怎麼認定

司法實踐的角度,出於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痕跡的方面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


對於剎車痕跡與行為人是否進行衝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於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並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於邏輯學上的矛盾關係,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説,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撞擊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説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


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為引起二次撞擊,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而過失行為又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則應當根據過失比例承擔民事的侵權責任。如果過失行為造成對方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是可以追究過失方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


在確認存在“二次撞擊”後,無法證實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為方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根據邏輯學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為方的行為屬於主觀過失,應當對第二次撞擊的損害結果承擔過失責任。


無論是二次撞傷還是其他更為複雜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都是這樣的,二次撞傷還涉及到對責任的認定,其中可能涉及到三方或者更多人的責任承擔問題,這種情況之下不報警是很不理智。不報警,憑几個人自己協商處理的這種情況相對來説很少見,因為對於責任的認定恐怕都是持相互推卸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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