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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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死亡賠償金的範圍
死亡賠償金按其含義分類應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死亡賠償金因採取的救濟方式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定性,如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概括性的賠償方式、類型化的財產損害賠償、個別化的財產損害賠償等等。因本文命題的侷限,不能過多地討論其不同的救濟方式,僅以我國司法實務之主流作為本文狹義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界定。目前理論界所稱死亡賠償金一般都是指狹義的。廣義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後,間接受害人遭受了損失,賠償義務人依法應當給予的可適度量化的一切損失彌補。如《瑞士債法典》第45條和第7條之規定,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付的費用和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和扶養者的損失,也應予以相應的賠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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