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8W
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運用行政干預手段協助討債

由於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企業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門既負有為企業服務的義務同時又享有對企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可以利用債務人的主管部門所享有的權利;


去爭取獲得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所擁有的特殊的關係,請求債務人的主管部門幫助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


我國的相關機關和法律部門對這類討債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明令禁止,不得對公民的人身和名譽等造成威脅。一旦觸犯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我國的司法部門和相關的部門對於這類違法案件進行相關的處罰和辦理,維護我國社會合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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