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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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六十九條
刑法解釋: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原則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解釋】本條是關於數罪併罰原則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應當如何決定執行刑罰的規定。


數罪併罰主要是解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罪,應當如何決定執行刑罰的問題。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罪,總的處罰原則是: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總和刑期”是指將犯罪分子的各個不同的罪,分別依照刑法確定刑期後相加得出的刑期總數。“數刑中最高刑”是指對數個犯罪確定的刑期中最長的刑期。對於被告人犯有數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當先就數罪中的每一種犯罪分別量刑,然後再把每罪判處的刑罰相加,計算出總和刑期,最後在數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數罪總和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如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之前犯有強姦罪和搶劫罪,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這兩種罪最高刑期為十五年,總和刑為二十五年,人民法院只能在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決定應執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也就是應執行的刑罰只能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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