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是否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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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是否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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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是否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撫養費標準進行判決時,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同時還規定,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服刑人員如果沒有收入的情況下,可用財務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如果沒有收入也沒有財物的,可由孩子的撫養人承擔撫養費用。待到服刑人員出獄後再向撫養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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