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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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76條

國家大力的發展知識產權法規,通過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打擊違法行為,保證知識產權市場平穩運行,也能激發人們創造、發明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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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76條怎麼理解

《物權法》176條規定: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證人同存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物的擔保人行使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行使債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n問:第三人作為物保擔保人與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責任份額,如何進行內部分配?無論誰承擔責任後,是不是隻能向債務人追償??n  原《擔保法》是這樣規定的:11、有約定按約定。2、沒有約定如下:(1)、物保價值高於保證時,份額均等。(2)物保價值低於保證時,以實際價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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