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共同立遺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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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共同立遺囑麼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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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共同立遺囑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現行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共同遺囑,不僅在理論界產生較大的爭議,也導致司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標準,給審判實務帶來困難。就是在夫妻訂立共同遺囑的時候,往往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引發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丈夫在立遺囑時,把夫妻共同財產當作他個人的財產作出遺囑處分,因而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所有權的案例是比較多的。這也是因為現行法的空白,導致共同遺囑繼承中出現的常見現象,也反映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的殘跡。實際上,在目前所見到的一些關於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中,仍然沒有關於夫妻共同遺囑的相關規定,這不能不説是一種遺憾。
對於共同遺囑之所以出現上述不同的處理意見,其根本原因在於這種遺囑本身有利有弊:在人們的法制觀念不強時,則表現出弊大於利;在相對法制健全、人們的法律水平提高時,則會利大於弊。因此,從我國繼承法的發展方向上看,似以確認共同遺囑有效為宜,今天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語境下,更是沒有否認共同遺囑效力的理由了,但應對其操作適用加以必要的規範和限制。
根據民間採用共同遺囑的普遍情形,兼顧家庭財產和親屬關係的現狀及發展趨向,從法律上確認和限制共同遺囑應集中於四個方面:一是在主體上,只允許夫妻之間訂立共同遺囑,賦予配偶享有共同遺囑的權利。二是在內容上,只認可相互以對方為繼承人,或相互以對方為繼承人、再以第三人為繼承人,或以共同財產為標的、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等三類共同遺囑。三是在形式上,應限定共同遺囑只能採用自書、代書和公證三種形式。四是在變更和撤銷上,賦予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權利;對單方面的變更或撤銷,則應列舉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該特定事由,才能產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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