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沒收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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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沒收手機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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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手機沒收嗎?當事人能使用手機嗎?

刑事拘留 的當事人,沒有經過批准,不可以使用手機。《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 日常用品 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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