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之外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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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外調解協議
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其依據來源於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於民間性質。“有關部門”在實踐中一般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由這些部門進行調解,符合當事人的非訟心理和社會生活中的傳統習慣,易於當事人認可和接受。也由於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情況比較瞭解,便於做好思想開導工作,緩解夫妻間的矛盾,有助於妥善、及時地化解離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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