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告和書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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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告和書的對象
刑事拘留的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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