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價股權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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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價股權增資協議
股權溢價轉讓如何交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2007年修訂)第6條第5款以及《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説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3條第5款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


因此,個人股東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税額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繳納個人所得税額。 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況,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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