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告知單與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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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告知單與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定義與區別


(一)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定義: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二)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區別:


由此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最大的一個區別就在於


1、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後者只是起到一個通知作用,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籤並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2、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之間的間隔期限一般是要間隔三天以上,是提出聽證的期限。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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