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新舊政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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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新舊政策對比
新舊保險法的對比有哪些不同
  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其主要修改內容為:  一、關於立法目的  新《保險法》第1條在原條文上增加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修訂意義在於,最近幾年金融領域商業賄賂及保險業的“霸王條款”現象,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此次修改立法者對此予以了迴應,表明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心。  二、關於保險專營  新《保險法》第6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在原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  本條重申了保險專營的思想。同時,考慮到在保險公司以外,還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比如相互保險組織、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如: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等也從事保險活動,法律為這些組織將來可能被納入商業保險範疇留出了口子。  三、關於分業經營  新《保險法》增加了一條內容,規定為第8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明確了金融行業內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但在國家政策需要時可作出一定的調整,為今後政策調整預留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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