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貸款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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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貸款利息損失
利息和違約金如何證明自己的損失
《合同法》207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表明法律支持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沒有按約返還借款的利息請求。同時,《合同法》114條又有一個條款,即“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也就是所謂的違約金條款,指的是雙方事先約定,一方違約後,守約方可向違約方要求償付違約金。這兩個條款都表明過錯一方應向無過錯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是我們需要弄明白的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是否矛盾?兩者能否同時適用?   首先,逾期利息應該認為是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繼續佔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説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出借方的權利。   其次,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雙方就未來對方可能違約而作出的對自己有救濟效果的條款,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無論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實際損失,都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金的作用在於督促雙方及時、合理地履行合同義務,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存在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和實際損失相當,也可以高於實際損失,但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   由此看出,就利息和違約金如何證明自己的損失而言,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性質和作用都不同,兩者的適用也不存在矛盾衝突。借貸雙方事先沒有約定,事後借款方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方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借貸雙方事先約定單獨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出借方可按約定向借款方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借貸雙方即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方可同時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進行主張,只要兩者之和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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