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建房審批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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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建房審批條件是什麼
林地建房審批條件是什麼
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二)國務院批准、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三)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遊規劃的生態旅遊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範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採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範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國有林區)內,不得使用Ⅲ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農村、城鎮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應分別經鄉鎮林業工作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居民建房佔用林地在行政村規劃範圍內,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由村委會簽署意見的建房佔用林地的報告;
2、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3、由鄉、鎮林業站調查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4、被佔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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