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條與借條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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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條與借條的區別
請問律師,借條和久條的區別?失效期?
您好,借條和欠條的法律意義不同。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欠條是證明欠款關係。一般而言,借款就等於欠款,但欠款不一定就是借款了,如因人身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產生的欠條就不是借款了。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後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而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巳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從註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其次,關於借條與還敕憑證相沖突時效力的取捨問題。我們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借條或者欠條,而被告拿出相對應的還款憑據(由原告出具的收條或者收款人是原告方的銀行匯款單或者轉賬單〉,雙方對彼此所持有的條子或者單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原告方堅持被告方手中的還款憑據是欠原告另外的一筆單獨借款,與起訴的借款無關,而又拿獨出另外一筆備款存在的孤據時,被告對此又予以否認。在這種情況下,原、被告雙龍齡撮交的證據證明方向相反,證明效力對等,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想得到支持,#我認為,還應當提交更加充分的證據來推翻被告的證據,即原告方負有證實由擺出的還存在另外一筆借款,被告手中的還款憑據是償還其另外一筆借款的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堅持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因證據不足的,依法應予以駁回。因此,對於存在上述情形的案件,原告將因證據不足,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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