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糾紛訴訟屬於什麼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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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屬於可繼承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收入”一般是指公民的工資、獎金、存款及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及接受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公民的其他合同財產”,一般包括公民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發明權、發明權中的財產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等等。
從規定中可知,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特別要注意是“死亡時”這時間點,死亡後或因死亡而產生的財產,如死亡撫卹金和死亡賠償金等均不屬於可繼承的遺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