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控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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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控告主體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注意,實際生活中,不是每個挪用資金的行為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在實施了相關行為之後,還要考慮到此時的數額或者情節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那麼只能按照一般的侵權行為進行處理,尚不能直接認定構成挪用資金罪,也就無法對行為人判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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