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政拘留十天 - 家人病危怎樣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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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政拘留十天,家人病危怎樣擔保
吸毒行政拘留十天,家人病危怎樣擔保
1、在行政拘留期間請假出所的,可以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五十六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後,應當立即提出審核意見,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審批表,報拘留決定機關審批。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以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拘留決定機關批准請假出所的,拘留所發給被拘留人請假出所證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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