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六十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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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六十三條第一項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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