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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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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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犯罪有哪幾種罪名
沒有單獨的商業賄賂罪,而是有好幾個不同的罪名,每個罪名的刑期都要單獨去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至於緩刑,也要看原刑期。參見: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