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拆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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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拆遷條款
對於廠房租賃合同拆遷條款該怎麼約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入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入對被拆遷入給予補償。被拆遷入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入應當對被拆遷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入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由此可見,根據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可以看出,被拆遷入與房屋承租人就已經簽訂的租賃合同達成解除關係協議的,或雖未達成解除租賃合同關係協議,但對承租人給予了妥當安置或產權調換後重新簽訂租賃協議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入給予補償。同時,拆遷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對於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迂入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但是,拆遷管理條例雖然只規定了拆遷入支付停產、停業補償業務,卻沒有規定支付停產、停業補償的程序。造成拆遷存在租賃關係的非住宅房屋時,出現支付上存在混亂現象,從而因拆遷補償問題在拆遷人、被拆遷入、承租人之間引發系列矛盾糾紛。   有的拆遷入分別向被拆遷入和承租人支付,有的選擇向被拆遷入和承租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償。還有的因被拆遷入與承租人之間就租賃合同解除糾紛、停產停業補償糾紛訴訟糾葛在一起造成不能及時發放補償款。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廠房租賃合同拆遷條款中作出解除約定的或就解除租賃合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後,就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或給予妥當安置。   若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或有協議約定的,應首先遵照協議的約定處理;若沒有協議約定或達不成協議的,要及時向房屋拆遷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就拆遷停產停業損失析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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