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的限制性因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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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的限制性因素考察
訴訟離婚的限制性條件
  規定是女方在孕期或生育完畢子女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除非男方有法院認可的離婚理由。  在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準予離婚的情況下,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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