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清元倉街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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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清元倉街拆遷補償
城中村拆遷,對於超出安置標準的部分面積補償幾百元一平,合理嗎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拆遷補償應該由被拆遷人與徵收部門協商確定,而超出部分只按幾百元進行補償是不合理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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