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遞延收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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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遞延收益所得税
遞延所得税特殊處理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税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併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税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税法規定對企業合併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税基礎的差異。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或遞延所得税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税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併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税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税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有關合同違約金的遞延所得税的交納和管理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需要明確的是,遞延所得税並不一種税費的類型,而是在税費交納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管理方式行為,在進行相關税費交納時,當事人需要按照相關的標準和規定來設置遞延所得税的交納時限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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