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公安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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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公安拘留期限
公安局拘留期限
一、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一般情況下公安的拘留期限不超過14日。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以上最長7日,加上公安局申請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7日內作出決定,共計14天。也就是説,一般案件公安的拘留期限不超過14天。

三、對於三類案件的公安拘留期限不超37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多次作案很好理解。結夥作案也好理解。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後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流竄犯罪分子: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也就是説,公安局對於除上述三種犯罪嫌疑人之外,在公安的拘留期限不會超過14天,14天內必須逮捕,否則就得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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