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對同一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合同條款對同一個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再罰

如上所述,同一個違法行為對行政法規範的違反會出現三種情況。對於前兩種情況,即一行為違反一規範,由一個主體管轄,一行為違反一規範由兩個以上主體管轄,適用一事不再罰,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罰兩次或多次。學術界的看法比較一致。分歧比較大的是第三種情況,即“規範競合行為”或者説“競合違法行為”。


對於同一個違法事實,同時符合了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學者們稱之為“規範競合行為”。例如,某個體户在禁止擺攤設點的公共廁所附近賣食品,此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工商、衞生、市容三個行政法規範。對於這一行為有學者主張可以給予不同處罰,否則“處罰太輕”,不足以制裁違法,不能保護受到侵害的不同的行政法律秩序。也有學者主張不能給予不同處罰,其理由是該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有限,如此多頭處罰,於法有據卻於理不容。


筆者認為,之所以實踐中會有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對同一行為從不同角度規定處罰,這是立法者從不同角度考慮問題的結果。如果一個行為可按不同法規、規章規定處罰兩次以上,隨着我國行政法律規範的日益增加,其後果不堪設想。説到底,違法行為人畢竟只作了一次行為,因此,不管幾個法律規範對同一違法行為規定了多少不同的處罰,違法行為人只能受一次處罰。一事不再罰也主要是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有可能涉及幾個行政主體的管轄權,或者受多種規範約束,多個規範又由多個主體適用可能造成的多頭處罰、重複處罰而提出來的。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競合違法”同樣適用不再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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