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民法典違約金與定金能否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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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民法典違約金與定金能否並用
法律規定民法典違約金與定金能否並用
1、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金或定金不足以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違約金或定金數額的損失。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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