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徵地補償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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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徵地補償旱地
安徽省修路徵地補償標準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徵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後的《安徽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簡稱新徵地補償標準)予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徵地的,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徵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調整週期與徵地補償標準調整週期相同。


五、新徵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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