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未履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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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未履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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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時,履行人該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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