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刑事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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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刑事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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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肇事逃逸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的認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另外,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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