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費承擔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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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費承擔法律依據
鑑定費承擔的原則和法律依據

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鑑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其依據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鑑定費在第十二條,即在訴訟過程中因鑑定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依照此規定,本文中兩個改判案例中鑑定費應當由主張的鑑定當事人承擔,但這兩起案例均未執行該規定,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從訴訟原理上看,這種規定即不科學亦不符合法理。


民事訴訟中自己如果沒辦法提供司法鑑定的證據就很有可能承擔一些不利於自己的後果,而獲取這些證據,當然不能要求被告方來為我們承擔司法鑑定的費用,因此,民事訴訟鑑定費用一般就是各自承擔各自的鑑定費,但司法鑑定活動的收費標準各地就都不統一了,如果原告方自己不願意交鑑定費,沒辦法舉證自然就有可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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