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否事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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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否事後認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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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這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辦法了。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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