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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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不簽字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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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簽字財產怎麼分



    一、離婚不簽字財產怎麼分?



    即使不簽字,法律也會給出離婚的判決,按照判決結果來分配財產。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二、訟外調解概念和作用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三、結果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四、流程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五、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六、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法律是具有絕對的效力的,所以如果在判決結果下來以後,一方在離婚的態度上仍不簽字的,那麼也會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而且財產的分割也會按照法院判定的結果來進行分割,所以不用擔心對方是否簽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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