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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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與子女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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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都是多個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都是指在對同一權利人負責的多個責任主體中,部分責任主體承擔有條件的給付責任,因一行為人的給付而使主體責任歸於消滅。

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有權向多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負全部的清償責任;多個債務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已全部清償了債務後,則免除其他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各債務人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後,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明文規定的連帶責任主要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和保證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人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一種責任方式不真正連帶責任屬於廣義請求權競合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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