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食品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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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毒食品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而毒品辯護,屬於刑事辯護中的一個大的類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理論聯繫實際,正確把握打擊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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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毒食品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對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是指違反《食品衞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衞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強化劑衞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衞生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食品衞生法》的相關規定。

(2)行為人實施了摻入了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後能與人體內的一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所謂有害的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後,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的物質。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同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是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和食品的色、香、味,以及為了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或者天然物質。食品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於天然營養素範圍的食品添加劑。合乎食品生產標準和生產工藝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強化劑不屬於有毒的非食品原料。這裏所説的食品原料是指糧食、油料、肉類、蛋類、糖類、薯類、蔬菜類、水果、水產品、飲品、奶類等可以製造食品的基礎原料。

(3)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本罪,首先摻入的是有毒物質。如制酒時加入工業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國家嚴禁使用的色素,還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其次,行為人摻入的是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即這些物質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摻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摻入柴油,用工業鹽酸製造醬油等等。如果行為人摻入的是食品原料,儘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處,也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摻入酸敗的油脂,變質的水果等用於所銷售的食品中,就不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如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

(4)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對象應為銷售的食品,即是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的非食品原料,雖有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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