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設立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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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設立和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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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的原則和條件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 設立登記。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釋對實際出資沒有強制要求;

(三)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 有公司住所。

設立公司的實際流程及程序需要在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諮詢,且該機關可提供完整的材料清單及審批流程指南。

特別建議:設立公司中最重要的環節為章程擬定,因涉及到權利與義務的分配,以及股東權利的大小和公司運營等方面。建議不要直接採用註冊時章程模板,請一定按照實際需求進行修改,避免因章程約定不清而產生後期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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