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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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該如何賠償
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該如何賠償
1、在僱傭合同中,僱主對僱員的致人財產損失的行為承擔所有的責任;僱主對僱員致他人身傷害的,僱員無過失或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的,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重大過失或故意的僱員追償。(依據是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2、然而,如果被確認為承攬合同,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則不存在上述關係,兩個當事人的地位在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中的關係按合同法第十五章解決,而基於承攬合同關係則不存在依附關係。
3、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完全獨立,類似於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的侵權行為(不論是侵犯財產還是侵犯人身關係),都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一方當事人不能基於合同關係的存在,要求另外一方當事人承擔相對方的侵權責任。
4、僱傭關係之所以雙方具有人身連帶性和僱主方存在無過錯責任。是因為僱傭關係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
5、承攬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在侵權法角度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有僱傭關係可以。
6、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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