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後又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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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後又交通肇事
弟弟因為危險駕駛後又交通肇事我想問下會有什麼後果?
你好,關於危險駕駛後又交通肇事的處罰的問題有以下幾點可以參考: 危險駕駛以行為入罪定罪量刑簡單明瞭,但是當醉酒駕駛或者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是否也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呢?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將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入刑體現了我國立法對公共安全的保護變“結果本位”為“行為本位”的轉變,對公共安全給予了更深層次的保護,從而達到懲前毖後的效果,這也叫作司法保護前移,從而最大限度地杜絕或減少交通領域惡性事故的發生。因此,因“危險駕駛”後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已經超出了交通肇事刑罰所能懲罰的範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更符合立法本意,更能達到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 從近幾年全國發生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致多人傷亡的案例來分析,大多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重刑,甚至是極刑。筆者只是例舉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而沒有例舉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現象。如果行為人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不僅沒有體現擇一重罪的原則,更是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傷害,甚至使廣大人民羣眾在公共交通領域產生心理的恐懼。只有讓危險駕駛的行為人受到嚴懲,才能使行為人不敢觸碰這條“高壓線”,才能達到立法的本意。 綜上所述,我建議,針對構成危險駕駛罪後又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行為的現象,法律應完善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補充規定,對於構成危險駕駛罪後同時又發生普通的交通肇事,且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能夠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於構成危險駕駛罪後同時又發生重大的交通肇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完全不能評價犯罪嫌疑人的罪責的,法律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現罪責刑相適應,達到懲戒犯罪,保護法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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