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分開註冊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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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分開註冊組合使用
組合商標分開使用也算侵權嗎

組合商標分開使用並不一定就會構成侵權,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就第一款而言,這一款中的“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得許多商標註冊人認為,在發現其他商品的名稱、包裝或者圖案與自己所有的商標構成近似時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並要求對方承擔法律責任的錯誤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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